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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政保姆行业如何规范发展
来源 : 爱君家政  |  编辑 :上海爱君总部   |  2017-12-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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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当前的家政保姆入职门槛低,很多无业、待岗女性稍加培训便可上岗。然而,真正合格的保姆需要较高的职业素养、服务意识、服务技能、健全的身体和心理,无门槛或者过低的门槛无疑会埋下安全隐患。

  ◇家政公司的成立过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,但成立后又缺乏相对应的部门对其业务进行具体的监管。

  ◇国家要引导家政保姆行业职业化、专业化发展,可以考虑开展好专业教育,在大中专学校开设家政专业,培养专业人才,以专业化促进行业的发展。

  ◇家政保姆从业企业要有服务意识、品牌意识和社会责任感。

  ◇雇主和保姆是这一劳动服务关系中的核心当事人,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。完备的法律文书、周全的合同约定是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最好方式,也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保障。

  据2017年12月10日《新京报》报道,近日,有一段电梯里打孩子的视频在网络热传。视频显示,电梯关闭后,一名女子对着孩子腹部、头部、背部猛打,约一分钟时间内,打了孩子十余次。《新京报》记者求证获悉,事发河南郑州某小区,打孩子的女子为保姆。该小区物业表示,业主已采取维权措施。而2015年的“毒保姆”案件曾经尽人皆知,45岁的保姆何某为提前拿到工资,投毒毒杀了70岁的雇主。案发后,她还主动供述,曾以类似的手段,谋害其余9位老人。每当提及此事,人们心有余悸。另据2016年9月4日央广网报道,合肥丁女士聘请的保姆对15个月大的孩子的哭闹置之不理,有时甚至持小锤子敲打孩子头部,这一切都被监控记录下来。最后,在家政服务中心的协调和致歉下,保姆李某某给予丁女士经济赔偿。

  近年来,诸如此类保姆虐待儿童、老人的事件频频曝光,“黑心保姆”“狼外婆”等词屡屡见诸报端,其违法行为,令人不寒而栗。虽然说上述事件都属于极端的个案,但却一次次挑战着社会的底线,深深刺痛公众的神经。那么,当前家政保姆行业存在的问题是什么?相关法律如何规定?该如何规范保姆行业发展?如何杜绝此类暴虐事件发生呢?相关专家认为,家政保姆行业亟须规范发展。

  当前家政保姆行业存在哪些问题

 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,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,人口老龄化的加剧,以及“二孩政策”的全面实施,使很多人无法兼顾工作和照顾家庭,只好选择请保姆照看老人、孩子。因此,家政保姆市场得到了快速发展,同时也伴随着诸多问题。

  对此,邯郸学院讲师董一菲认为,市场需求快速扩大,使家政服务市场出现鱼龙混杂、良莠难辨、野蛮生长的现象。大量不正规的小家政公司之所以能够生存,在于其“小”而“灵活”,他们以收取中介费、培训费和管理费的方式营利,但不参与合同签订以便逃避责任。这造成了家庭保姆等家政服务人员脱离了劳动法的保护与约束。雇主和家政服务人员之间,一般也只是达成口头协议,并无书面雇佣合同。这种方式既无法保障保姆的权利,也无法保障雇主的权益。

  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淼说:“保姆素质参差不齐,也是保姆行业恶性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。”由于当前的家政保姆入职门槛较低,很多无业、待岗女性稍加培训便可上岗。不同学历、生活背景的人都可挤入这个行业。然而,真正合格的保姆并不是谁都可以做的。它需要较高的职业素养、服务意识、服务技能、健全的身体和心理,无门槛或者过低的门槛无疑会埋下安全隐患。

 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峰表示,家政保姆服务行业目前缺少明确的监督管理部门,存在对保姆从业人员的监管空白,对家政企业的重审批、轻管理的现象。家政公司的成立过程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,但成立后又缺乏相对应的部门对其业务进行监管。这种监管缺失体现在两个方面:一方面是对从业企业、人员的监督管理缺失。如:对家政企业的服务能力、质量管理、行业标准都没有作出系统化规定。对保姆从业人员的资质要求空白,对其人员素质、专业技能、从业资格都没有明确的强制性规范。另一方面是协调处理纠纷机制缺失。一旦雇主和家政公司、保姆之间存在纠纷时,解决途径只有自行协商和诉讼手段,但这两种手段都非行之有效和便民的手段。这就凸显一个监管部门的重要性,如果有这样一个监管部门,可以居中协调裁定纠纷,会对整个行业的发展带来积极影响。

  法律层面是如何规定的

  面对频频发生的保姆虐待事例,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?

  董一菲介绍,我国对虐待儿童和老人有着严格的禁止性规定,法律法规包括刑法、未成年人保护法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、治安管理处罚法等。如: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了虐待被监护、看护人罪:对未成年人、老年人、患病的人、残疾人等负有监护、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、看护的人,情节恶劣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治安管理处罚法也规定:殴打他人的,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,处以不同程度的罚款和拘留。由此可见,我国保护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并不缺位。

  但随着近年来保姆虐待儿童的恶性事件的频发,社会上增设“虐童罪”的呼声也越来越高。那么,设置单独的虐待儿童罪是有必要的吗?董一菲表示,在我国增设专门的虐待儿童罪似无必要。原因在于我国现有法律已经有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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